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70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麦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麦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2号葛洲坝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原告***与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