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406号
黑龙江省昊伟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单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关于(2022)黑0104民初17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即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95653.63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1095653.63元为限冻结了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61×××76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以1000000元为限冻结了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61×××41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