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523号
原告:安徽中农富通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康泰佳苑6号1208。
法定代表人:何小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富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北京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4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林菲。
原告安徽中农富通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富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农富通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农富通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