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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热浪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151号
原告: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9号中投保大厦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霍迎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单位员工。
被告:杭州热浪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热浪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