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616号
原告:杭州慧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智洪,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中投保大厦**301div>
法定代表人:霍迎迎。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慧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慧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鑫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慧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慧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089元,均由原告杭州慧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