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570号之二
原告:天津鑫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9号中投保大厦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6AQU4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普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200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2855093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鑫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普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天津鑫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天津鑫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鑫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