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46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正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天津节能大厦****-A。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腾屹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大街北侧蓟州区旅游接待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东阳市吴宁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两岸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忆,该公司经理。
***与***、***、天津市正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腾屹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两岸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会君
书记员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