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913号
原告:潍坊容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科技项目区中兴路以东**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潍坊容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容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容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容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计2342元,由原告潍坊容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祎炜
书 记 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