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6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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