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2816号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春江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101-1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