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2815号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101-1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