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9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法院判令申博公司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103833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2日,双方就“钢结构智能温室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1297920元;签订合同后于施工前支付工程款519160元,主体骨架安完需上阳光板时支付工程款519156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55750元,工程总价款8%即103833元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合格,于12个月以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天哺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14年7月15日完工并经申博公司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申博公司至今拒绝返还保证金违反合同约定,应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
申博公司辩称,不同意天哺公司的诉讼请求。天哺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14年7月15日竣工。在质保期内,申博公司就大棚漏雨、阳光板进虫等质量问题要求天哺公司维修,天哺公司予以拒绝;天哺公司未按照图纸和需求施工,工程各项指标未达到标准;天哺公司在隐蔽工程施工前未提请申博公司确认;天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对工程监管不力,大棚建后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给申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天哺公司(乙方)与申博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钢结构智能温室;工程内容:申博公司园区建设面积为2496平方米钢结构智能温室一座;工程价款129792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施工前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的40%即519168元,于主体骨架安完需上阳光板付工程款的40%即519168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预留总工程款8%即103833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合格,于12个月以后支付,其余工程款155750元,甲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2014年7月15日,天哺公司对该工程施工完毕。此后,申博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
2015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判决申博公司给付天哺公司工程余款15575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的利息;驳回申博公司关于给付工程维修款8.2万元及损失113165元的反诉请求。2016年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以“申博公司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之后又提出质量问题,不予支持”及“申博公司要求天哺公司给付工程维修款8.2万元、直接损失113165元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为由,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1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民申4283号民事裁定,驳回申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不同于保修期。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为“如工程质量合格,于12个月以后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申博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本院认定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为申博公司擅自使用工程后1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已过,申博公司应向天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3833元。申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返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应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申博公司的辩解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0383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申博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为钢结构智能温室大棚,与其他的大棚在建设要求上存在区别,上诉人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方能知道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是未经质量验收即对大棚进行了使用,上诉人也是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了被上诉人建筑的大棚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该客观事实,是不能否认,也不可能规避的。经多方论证,上诉人如达到使用大棚的目的,必须对被上诉人施工的大棚进行整改和部分重建,对于该事实,有天津市名利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说明,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给上诉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对大棚进行了使用即为被上诉人免责,违背了客观事实。上诉人留存的保证金,不单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保证,同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应用该款项对上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保证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天哺公司辩称:3次法庭的审理查明,涉案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的问题,上诉人没有向我方提出工程维修要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天哺公司、申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要求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称工程质量不合格,因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上诉人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