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9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太平区红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街东毛纺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辽091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天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有法定的评价标准。一审判决以审判人员现场勘察内容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当。
另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1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