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武康长余商务信息咨询工作室、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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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722号
原告:德清武康长余商务信息咨询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602。
经营者:***,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筏头乡东沈村下沈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杨村***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武康长余商务信息咨询工作室与被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武康长余商务信息咨询工作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武康长余商务信息咨询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德清武康长余商务信息咨询工作室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