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20)浙0521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杨村山里塘**,组织机构代码:MA2B3YUF3。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
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组织机构代码:MA4L55CL2。
法定代表人*国林。
申请执行人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42462.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截至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2462.8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交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长沙智烨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14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嵇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