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1270号
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杨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3YUF39。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德州博赢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德兴路天衢名郡4号楼东单元12层04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7PTW6N。
法定代表人:姜跃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博赢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德州博赢泵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130368元、包装费500元、保险费550元、诉讼费1518元、财产保全费1204元、滞纳金5000元,共计13914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518元,财产保全费1204元,合计2722元,由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