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

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02民催11号
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6429454、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13日、收款人为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常州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民生银行常州天宁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