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

如皋市繁花似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3159号
原告:如皋市繁花似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3A08-5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N9L3A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友,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罗溪镇王下村委第三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00637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梦,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如皋市繁花似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如皋市繁花似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如皋市繁花似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皋市繁花似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