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

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11民催44号
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王下村委第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646463,面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出票人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财政局,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桥支行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绿韵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