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昌立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昌立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男,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原告***之妻。

被告临沂昌立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联邦路于华夏路交汇处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昌立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