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724民初1173号 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0897363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医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医生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5330.8元及资金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销售代理,被告于2021年1月23日与原告进行贷款结算,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贷款25330.8元,故被告向原告签署《收货回执》、《差公司货款说明》以及《还款计划书》载明其收到公司25330.8元货物,并因个人原因差公司该笔货款,同时承诺按照《还款计划书》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共欠公司货款25330.8元,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还款,本人承诺按以下方式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向其支付分文,致使本案纠纷发生。 认定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书、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好医生公司持还款计划书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其货款25330.8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药品货款25330.8元未支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承担货款25330.8元的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330.8元及资金利息(从2022年3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垫付部分,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