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724民初328号 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0897363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社集区。 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药业)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医生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医生药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货款86,549.07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进行货款结算,被告出具《收货回执》以及《差公司货款说明》等,载明其截止2017年3月17日收到公司112,429.07元货物,因个人原因差公司该笔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还款25,88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现诉来本院,提起以上诉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书面答辩和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工作人员。2017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收货回执》,载明:“截止2017年3月17日本人收到公司112,429.04元的货物,本人均已收到。”同时又出具《差公司货物说明》、《差公司货款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17年3月17日,因本人原因,现差公司药品货物共计112,429.07元,此货款由我负责归还公司。如未按期归还,由本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还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截止2017年3月,因本人原因现差公司药品货物共计112,329.07元,此货款由我负责归还公司,现制定还款计划如下: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每月向公司回款2,000元;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向公司回款3,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向公司回款3,500元直至回清所有货物止,如未按照本计划实行,本人愿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后被告陆续分多次付款25,880元,尚欠原告货款86,549.07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现原告诉来本院,提起诉称中的诉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收货回执以及差公司货物说明、差公司货款说明、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收据、庭审笔录、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权利。原告提举证的《收货回执》、《差公司货物说明》、《差公司货款的说明》、《还款计划》、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下欠货款86,549.07元未付事实,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义务,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1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年利率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86,549.07元,并从2022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垫付部分,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