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初15号之二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泉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云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经济开发区东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珠江云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2号3区1栋201商铺自编0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裕,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88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南**店,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南**镇信用社错对过。
负责人:***。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和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云峰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云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南**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5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