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8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朱彬,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西吉尔镇三居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