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浩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58号 原告:***,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和桥镇人民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告:朱彬,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