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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安徽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23民初4727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