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财保4号
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v>
法定代表人:黄振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曲文丹
书记员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