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2145号
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锦山大街107号2710室。
法定代表人:隋军,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东,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姚周寨馨居13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崔玉坤,系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270000元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