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04执390号
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0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74元,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余债权。执行费7480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 刘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雷
书 记 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