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07号2710室。
法定代表人:吴凯,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道190-1-1号。
法定代表人:彭雪虹,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仲裁字(2021)第2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辽06财保30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振兴区银河大街71号的1处不动产。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辽06执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路××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街7处不动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振兴区银河大街71号(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944平方米)、丹东市振兴区国祥路13-1-1(证号××)、13-1-2(证号××)、13-1-3(证号××)、丹东市振兴区科技街25-3[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号]、25-4[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1号]、25-5[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2号]、25-6[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3号]、25-7[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4号]、25-11[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8号]、25-12[证号:辽(2021)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程继文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任俊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