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民初1461号
原告: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07号27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昌德河畔家园1#楼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