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07号2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民利,系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兴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144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兴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兴东街道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需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602执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高 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