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486号
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487号(214地质队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
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