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铁中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姜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5)太铁商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5)太铁商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新建铁路太原至中卫(银川)线离石柳林采空区处理1类变更设计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不动产纠纷。对于该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不动产纠纷涉及铁路建设,涉案工程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对本纠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