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财保16号
申请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申请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银行存款15684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银行存款15684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齐莉
审判员*翠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炫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