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执行人: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运城仲裁委员会(2016)运仲裁字第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申请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工程进度款1580000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的违约金379200元及2016年7月19日起至工程进度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5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申请人平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17日前为申请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垫付的电费181819.49元从上述款项总额中予以扣除。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国用(2013)0030号土地,但该地块目前不宜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平
审判员常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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