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3009号
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静,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帅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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