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温瑞民初字第17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潘贻国。
被告:温州世纪明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潘贻国、温州世纪明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