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3443号
原告: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2315室。
法定代表人:俞秀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欣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36幢。
法定代表人:王齐领。
原告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欣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明确不再交纳相应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春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