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催16号
申请人:苏州欣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法定代表人:王齐领。
申请人苏州欣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00100041/23764395,票据金额为15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江阴山观支行的银行汇票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欣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丹杰
人民陪审员 祁平芳
人民陪审员 夏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