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执67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数码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齐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于2018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结欠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10115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还结欠81150元,该款***于2018年7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19年1月底前支付6150元,于2019年7月底前支付15000元,于2020年1月底前支付15000元,于2020年7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月底前支付2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欣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东
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
代理审判员 蔡晓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钟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