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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晟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9民初4588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晟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盛世家园SF03栋1至2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显辉,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哈尔滨晟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有
人民陪审员魏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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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