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6800号
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