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112号
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SF03栋1至2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3.09元,由*****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