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佳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秦兰英与束小青、丹阳市佳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1民初1601号
原告秦兰英。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束小青。
被告丹阳市佳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兰英与被告束小青、丹阳市佳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