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卫华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37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解发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卫华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卫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2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市卫华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400000元,执行到位1511.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人宿迁市卫华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人宿迁市卫华医院、**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1.12元;
3.本院通过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人宿迁市卫华医院、**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4.本院至被××人宿迁市卫华医院、**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人宿迁市卫华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朱卫庆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