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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177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雄,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善波,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陈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树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庆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庆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