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执432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小晓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