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211号
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海门港新区88号海港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9683978C。
法定代表人:徐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0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079192825P。
法定代表人:黄薪。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共计23000000元的动产、不动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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