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洪镇。
法定代表人:徐忠,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15000元并支付利息1595元,迟延期间的履行利息748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执行费794元,合计167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益
审 判 员 周卫红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童豪标